器物類 - 產業
礦業用具類
金屬
約1970年代(民國60年代)
50x19.5cm
登錄號:201602003000
1.本物件皮氏管係不鏽鋼製成L形管,另一端有一短管與L形管短臂平行,為坑內風壓測量工具。依工業技術研究院礦業研究所民國70年6月再版的「礦坑通風」第6章,測量礦坑內靜壓用。名為皮氏管(Pitot Tube),係美國Dwyer Instrument Inc. 出品,儀器編號(Cat. NO160-18 )。依Dwyer公司產品型錄第174-175頁圖示,L形管之短臂端有2個小孔其中1孔接內管,長臂尾端露出內管,內外管分別接橡皮管,與傾斜式水銀計相接,即測出該風壓測點之靜壓差,從而計算出該點的風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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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本物件亦係維護礦場工作安全相關器具,用來監測坑內風量及風速等,如未達標準,則須送風調節,以維持坑內環境通風性並確保工作人員良好呼吸狀態,屬現代儀器。
3.依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入風坑之風量,應以一日間坑內同時作業之最多人數為標準,每人每分鐘在3立方公尺以上。如兼為內燃機車運輸坑道時,應按內燃機車之額定輸出馬力數,每馬力每分鐘增加3立方公尺以上。前項風量,如有自然發火徵兆或其他特殊原因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得酌為減少。第七十五條規定礦場坑內作業場所之風量,應視作業人數之多寡、甲烷或有害氣體之發生量、自然發火之可能性及坑內溫度及濕度等因素,適時調節之。第七十六條坑內一般作業場所之風速,應在每分鐘450公尺以下。但專用風道可增至600公尺。前項風速,如有特殊理由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,得酌予增加。
委託詮釋研究:陳逸偵